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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出口報單申報錯誤情形及審核更正依據表」項目十四、十六,並自即日生效。 2014-04-28
財政部關務署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發文字號:台關業字第1031006417號

修正「出口報單申報錯誤情形及審核更正依據表」項目十四、十六,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出口報單申報錯誤情形及審核更正依據表」項目十四、十六

署 長 饒  平

民國10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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