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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實施ECFA貨品貿易原產地證明書電子資訊交換 2014-04-16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ECFA早期收穫計畫已於100年1月1日生效實施,雙方海關為ECFA項下貨品貿易提供進一步之通關便捷,並落實「海峽兩岸海關合作協議」第8條有關建立與ECFA貨品貿易有關的海關電子資訊交換系統之合作內容,自本(103)年4月1日起透過電子連線系統傳輸經出口方海關核實之原產地證明書電子資料。

關務署表示,為配合原產地證明書電子資訊傳輸,報運出口ECFA貨品貿易大陸方面早期收穫產品,申請適用優惠關稅者,如已取得ECFA產證,自本年4月1日起(以ECFA產證簽發日期為準),其報關採EDI申報者,應於「輸出許可文件號碼」及「輸出許可文件項次」訊息欄填報ECFA產證編號及項次(1、2…);採XML申報者,則應於「產地證明書號碼」及「產地證明書項次」訊息欄分別填報。另「輸出許可文件號碼」訊息欄之欄位共14碼,應靠左填寫ECFA產證編號11碼,後3碼可填「0」補滿14碼後傳輸,海關將擷取前11碼作為產證編號。另貨物之「型號」及「規格」(或「成分及規格」)訊息欄為必填欄位,如無型號、成分及規格者,則須填報「NIL」。

又進口貨物符合ECFA臨時原產地規則,申請適用貨品貿易早期收穫計畫優惠關稅待遇者,除於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附碼填報「PT」外,並應於「主管機關指定代號」欄填報大陸核發之ECFA產證編號15位碼(即自第2位碼起填報,第1位碼「H」免填報),並於填報產地證明書編號之次ㄧ欄位填報產證項次1、2…。

該署進一步表示,為讓廠商有熟悉本作業方式的調適期間,至本年6月30日止廠商如無ECFA產證電子連線資料,仍允許僅憑紙本原產地證明書辦理通關,但該署將發送訊息通知報關業者,海關未收到該產證電子資料。自本年7月1日起,若廠商在進口申報時進口方海關未收到相關電子資料者,需由出口方海關補發送電子資料方可辦理通關,請廠商注意配合以免延誤通關。為特別服務商民,該署設有服務專線(02)25581843,協助解決廠商有關進、出口報單填報及通關問題,歡迎業者多加利用。


新聞稿聯絡人:林正隆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543

民國103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