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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關籲請商民自國外郵寄或自行攜帶回國之巧克力等食品回台逾6公斤者,應依法向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查驗 2014-04-07
臺北關表示,由於坊間風行雷神巧克力,近日常有民眾或業者自日本郵寄或自行攜帶該項產品回台,惟依規定單項產品重量逾6公斤者,應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食藥署)申請查驗,取得「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許可通知」文件,始得辦理通關。
該關進一步表示: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食衛法)第30條規定,輸入經衛生福利部公告的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應向食藥署申請查驗並申報產品有關資訊,經查驗結果符合食衛法相關規定者,始得進口。前項食品非供販賣用途,單項產品價值在1千美元以下且重量在6公斤以內者,得免申請查驗。準此,商品超逾上述限額者,除須向食藥署申報查驗外,食品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法定應載明事項,經食藥署查驗完成後核發「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許可通知」,海關依據該通知書核准數量進行查驗通關。
該關呼籲,商民自國外郵寄或自行攜帶回國之巧克力等食品回台,請據實申報貨名、數量及價格,重量逾6公斤者,應依法向主管機關申報查驗,取得核准文件後再辦理通關,以節省寶貴時間。
民國103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