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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貨品貿易原產地證明書電子資訊交換系統,業經本署本(103)年4月1日以台關業字第1031007106號公告(如附件),自本年4月1日起上線實施。 2014-04-08
下載圖示附件下載: 1. 台關政業 字 第 1036002728 號 台關政業 字 第 1036002728  號 (pdf檔案下載;另開新視窗)pdf檔案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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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關表示,為落實海峽兩岸海關合作協議(ECFA),進一步為該協議項下貨品貿易提供通關便捷環境,其貨品貿易原產地證明書電子資訊交換系統,業經財政部關務署公告,自本(103)年4月1日上線實施。請業者須填報事項如下:
一、 廠商報運進口ECFA貨品貿易台灣方面早期收穫產品,並
申請適用優惠關稅者,應於進口報單「主管機關指定代號」欄填報ECFA原產地證明書編號及項次。
二、 廠商報運出口ECFA貨品貿易大陸方面早期收穫產品,如
已取得ECFA原產地證明書者,應於出口報單填列下列事項:
(一) 出口報單採EDI申報者,於「輸出許可證」欄申報ECFA
原產地證明書編號及項次;採XML申報者,則於「產地證明書」欄申報。
(二) 貨物之型號、規格及成分必須於「型號」欄及「規格及
成分」欄填報,如無則填報「NIL」。
基隆關強調,為加速ECFA貨物通關,減少通關障礙,該關已於各通關單位設立「辦理ECFA進出口通關業務專責窗口」,提供最新資訊並即時解決商民通關疑義。如需進一步了解相關資訊,可透過該關網站通關服務項下ECFA專區所公布之聯絡電話洽詢聯絡人員,歡迎商民多加利用。


聯絡人:秘書室林佳麗稽核 電話:02-2420-2951分機6106

民國103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