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利進口人於貨物進口前確認貨物稅之徵免,依財政部98年9月25日台財關字第09800233960號函示規定,若進口人有必要事先瞭解其擬進口之貨物是否屬應課徵貨物稅項目時,得個案向海關申請核復。
該關進一步表示,進口人如不能確認其進口貨物是否屬應課徵貨物稅項目,且未依上述規定個案事先向海關申請核復,請主動在進口報單「申請審驗方式」欄填報代碼「8」(申請書面審查),經海關查核報關時檢附之相關文件並無錯誤案件者,即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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