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託運單主號:係填列由運輸業發放之訂艙號碼,區內交易視同出口案件,則填列「NIL」。二、託運單分號:係填列由承攬業發放之訂艙號碼,區內交易視同出口案件,則不需填列。三、發票總金額:依發票之交易條件、幣別(外幣,如非外幣則填列TWD)、總金額填列申報,如有多張發票時,應彙總申報。若發票總金額已包含相關應加、減費用,則應加費用、應減費用欄免填。四、交易條件代碼:CIF、CFR、FOB、C&I及FAS等5種擇一申報。五、單價幣別、金額:幣別代碼依海關發布之外幣匯率表外幣代碼填列、金額依輸出許可證或發票上所載之價格填入(如原價為總價,應予換算成單價)。各項單價之幣別如有兩種以上,應轉化為同一種幣別再填報。
關務署表示,採用新出口系統上線作業之業者,迄今運作圓滿順利,使用XML申報比率正持續增加。為因應關港貿單一窗口及預報貨物資訊後續擴充案,該署與關貿網路公司於本(103)年3月12日至19日,分別於該署及其所屬各關辦理相關推廣宣導會,針對進口艙單及轉運轉口、進口報單單證合一之作業與上線獎勵作業要點進行宣導說明,並回應業者所提問題,達到良好的溝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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