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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進口散裝木材應可認屬「大宗貨物」,准依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14條規定核准辦理船邊驗放或免驗提貨。
2014-03-18
依據:財政部關務署103年3月13日台關業字第1031005314號函。
公告事項:旨揭貨物並得依關務署(前關稅總局)99年1月7日台總局徵字第0991000398號函示「先行核發稅單繳稅,並俟簽審主管機關單證比對相符,始進行後續放行作業」辦理。
民國103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