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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輸往哥倫比亞之室內健身腳踏車等4項健身運動器材,其屬衛生福利部判定非屬醫療器材列管者,出口人憑該部核發不以醫療器材列管之證明,自即日起得向本局申請自由銷售文件。 2014-02-27
  • 作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公布日期:2014/02/27 最新檢視日期:2014/02/27
  •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公告

    發文日期:2014/02/27
    發文字號:貿服字第1037004497號
    附件說明:無

    主旨:公告輸往哥倫比亞之室內健身腳踏車等4項健身運動器材,其屬衛生福利部判定非屬醫療器材列管者,出口人憑該部核發不以醫療器材列管之證明,自即日起得向本局申請自由銷售文件。
    依據: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30條、哥倫比亞食品藥物管理局(以下簡稱INVIMA)去(102)年第500-2385-2013號公報、駐哥倫比亞代表處經濟組去年12月5日哥倫經字第10200011270號函、衛生福利部去年12月3日部授食字第1029902936號函及本(103)年1月21日部授食字第1029903385號函。
    公告事項:
    一、上揭哥國公報規定自本年8月11日起,哥倫比亞實施輸入室內健身腳踏車等4項運動健身器材,不論器材是否加裝測量脈搏、心跳測量等測量儀器,均須檢附生產國政府主管機關出具且經認證驗證完備之自由銷售文件,向INVIMA辦理衛生登記。
    二、上揭4項器材為bicicletas estaticas o fijas(室內健身腳踏車類)、Elipticas(室內橢圓漫步機/交叉訓練機類)、Cintas Ergonometricas y Trotadoras(室內跑步或健走機類)及Masajeadores electricos(按摩器/機類,以交流或直流電源啟動、具按摩功能,無論大小均屬此類)。
    三、廠商輸往哥倫比亞之室內健身腳踏車等4項運動健身器材,其屬衛生福利部判定非屬醫療器材列管者,憑該部核發不以醫療器材列管證明,得向本局(貿易服務組)申辦自由銷售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