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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限制輸出貨品表」CCC8486.10.00.20-1「供半導體晶圓製程用之磨光、拋光及研磨機器」等17項貨品之輸出規定代號「488」內容,並自即日生效 2014-03-03
  • 作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公布日期:2014/03/03 最新檢視日期:2014/03/03
  • 經濟部 公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經貿字第10304601020號
    如文

    修正「限制輸出貨品表」CCC8486.10.00.20-1「供半導體晶圓製程用之磨光、拋光及研磨機器」等17項貨品之輸出規定代號「488」內容,並自即日生效。
    貿易法第十一條。

    一、為提升出口競爭力,出口人輸出12類半導體晶圓製造設備,如屬貿易行為者,刪除應檢附本部工業局同意文件辦理輸出許可證,改以出口人切結書代之,爰公告修正旨揭貨品輸出規定代號「488」內容(如附件)。
    二、本公告內容暨修正貨品項目另刊載於本部國際貿易局經貿資訊網(網址為http://www.trade.gov.tw)網頁。

    部長 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