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務署進一步說明,前述提出具結申請並經財政部接受之涉案廠商,包括中國大陸山西太鋼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關聯廠商天津太鋼天管不銹鋼有限公司、太鋼進出口(香港)有限公司、太鋼不鏽香港有限公司等4家廠商,其具結自103年3月7日生效,適用期間同樣至107年8月14日止。該等具結廠商需按季提供具結資料供財政部查核,如有違反具結條件或拒絕提供有關資料,財政部將取消其具結資格並依最後認定之傾銷差率20.18%課徵反傾銷稅。
關務署另指出,本案臨時課徵之稅額如有高於經核定應課徵之稅額者,相關進口人可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41條第2項規定,向海關申請退還溢繳稅款。
本案應課徵反傾銷稅之貨物範圍為300系不銹鋼冷軋鋼品,包括鋼捲與鋼板,寬度不限而厚度小於4.75公厘者,即SUS301、304、304L、316、316L及321等及其他對應規格產品,所涉及之現行海關進口稅則貨品分類號列為7219329011、 7219329012等15項,主要提供下游廠商加工處理作為不同之用品,應用廣泛,如汽車業之車輪蓋、車輛外製材,餐廚用具業之流理台,家電業之電腦零組件、液晶顯示器、錄影機,另運用於建築之門窗、扶手、電梯,石化業之儲油槽、輸油管,機械業之馬達、油壓機,以及交通業之纜車、貨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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