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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原料加工後產品未達實質轉型者 應以G3外貨復出口報單申報 2019-12-11

依據我國「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貨品僅從事下列作業者,視為非實質轉型:

一、運送或儲存期間所必要之保存作業。

二、貨品為銷售或裝運所為之分類、分級、分裝、包裝、加作記號或重貼標籤

等作業。

三、貨品之組合或混合作業,未使組合後或混合後之貨品與被組合或混合貨品

之特性造成重大差異。

四、簡單之切割或簡易之接合、裝配或組裝等加工作業。

五、檢測、簡單之乾燥、稀釋或濃縮作業而未改變其性質。

高雄關表示,利用進口原材料加工、製造之產品,其經加工或製造轉型成產品與其原材料歸屬之我國海關進口稅則前6位碼號列相異,或附加價值率超過35%,或特定產品已符合貿易局公告之重要製程者,符合在我國境內產生最終實質轉型要件,以G5國貨出口報單申報出口;如僅從事上揭辦法第5條第3項所列作業者,屬未達實質轉型,應以G3外貨復出口報單申報出口,且不得以我國為原產地標示。惟無論申報為G5國貨出口或G3外貨復出口,皆不影響廠商申請沖退稅之權益。

高雄關籲請業者正確申報,以避免涉及產地標示不實而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