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現行規定,下列情形(一)旅客行李、郵包、樣品、餽贈品、免徵進口相關稅款(關稅及海關代徵之貨物稅、營業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貨物、國貨復運進口貨物、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進口貨物、保稅工廠、加工出口區、農業科技園區及科學工業園區事業進口之保稅貨物、F1報單「外貨進儲自由港區」及L1轉運申請書「外貨進儲物流中心」之貨物,及(二)買賣雙方無特殊關係,且未涉及影響進口貨物完稅價格之核定案件,可免附貨價申報書。
該署進一步表示,須檢附貨價申報書情形規定如下: (一)買賣雙方具有特殊關係且影響價格。 (二)有折扣費用。 (三)輸出國內陸運費及保險費(例如:交易條件EXW)。 (四)權利金、佣金。 (五)進口人提供賣方用於生產或銷售本批貨物之物品、勞務或費用。 (六)交易附有條件致價格無法核定。 (七)依交易條件進口人使用或處分之部分收益屬賣方且金額不明確。 (八)有申報應加減費用。
該署並以報關發票交易條件為EXW者(出廠交貨)舉例說明,發票上如果未列內陸運費、保險費等費用,應檢附貨價申報書載明相關費用,俾由海關核估完稅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