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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關籲請快遞業者報運進口貨物倘涉及輸入規定者,不得以簡易報單方式申報,應採一般進口報單方式通關 2015-06-22
臺北關表示,依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12條規定,涉及輸出入規定之貨品。不得以簡易申報單辦理通關。故進口快遞貨物,倘涉及輸入規定,應以一般進口報單(X4)申報。

該關另指出,近來國人關心的食安問題,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規定,輸入經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食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時,不論是否係以快遞方式報運進口,均應依海關專屬貨品分類號別,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查驗並申報其產品有關資訊;輸入前述產品非供販賣,且其金額、數量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或經該署專案核准者,得免申請查驗。

為落實海關執行邊境管制,該關呼籲相關業者配合辦理,以加速貨物通關,提升服務品質。